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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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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: 一 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、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。 二 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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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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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 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。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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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-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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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,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,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。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、時機及程序之辦法,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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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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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 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。 二 規避、拒絕或妨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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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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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、恐嚇取財、搶奪、強盜之罪者,得依刑法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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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條 |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未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