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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害防救法-第六章:災後復原重建
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
第36條
各級政府、相關公共事業應依法令及災害防救計畫,實施災後復原重建,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。
第37條
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,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;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。
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,始解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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